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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勋,字禹敷,浙江东阳人,1912年后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,后迁任江西高等审判厅庭长。随后调京师,升任大理院推事,后出任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庭长,前后十余年。在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同时,邵勋兼任教师,讲授法律。1931年九·一八事变后,他回到北平,各校争相邀请他任教,他成为朝阳学院法学教授,从此专心于法学研究与教育。1948年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。 <br>邵勋对民事诉讼法的教研成就顾高,正如《中国民事诉讼法论》序言中所说:“先生攻民诉法,极有心得。悉意教授,诗人不倦。受业人士,应文法官考试,每多获隽,以是讲座间声誉益隆。”邵勋发表有《论民诉条例之疯点》(1925),《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》(1928)、《何谓诉讼行为》(1929)、《非讼事件程序法》(1931)等论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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